民间借贷担保并非万无一失-【资讯】
借贷网讯 担保有时候也会引起额外的风险,赵玲想去广州进一批货,可资金严重不足——把能拿的钱都掏出来了,还是有十万块钱的缺口。无奈,赵玲找到好朋友晓萌求助.好朋友张了嘴,岂有不帮之理?可自己的血汗钱,攒起来也不容易!赵玲看出晓萌的心事,想到了个办法——请家底殷实的二强给自己做个“保人”,晓萌应该放心多啦。
本文就是很典型的案例,几番商量后事情就定了:由赵玲向晓萌借十万块钱,二强做赵玲的保证人,借期三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赵玲、二强分别在借据和担保书上签了字,收好凭据,晓萌当即给赵玲取了十万块钱。然而赵玲根本还不上钱。积压未卖的一些货物,也远远不够抵债的。无奈之下,晓萌突然想起还有二强呢!于是赶快找到二强,可二强哼哼唧唧不肯替赵玲还那八万块钱。
案件审理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晓萌无奈只得又提起一场诉讼,然而这次的结果令晓萌大感意外:法院居然判她败诉,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困惑的晓萌百思不解:我明明是有理的嘛!莫非法院判错了?法院并没有判错案子。晓萌的困惑在于她对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不了解。本案中,晓萌由于缺乏基本的担保法常识,从而错过了主张债权的机会,给自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本案中,二强没有与晓萌约定保证方式,应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对赵玲归还晓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他们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二强的保证期间应为赵玲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也就是说在这六个月内,晓萌就应当找二强,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比如起诉或申请仲裁、主张债权等。担保法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晓萌在赵玲还款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内没有主张二强承担保证责任,就视为晓萌放弃了对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权利,此后即使晓萌再起诉二强,也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了。法院也只能允许二强“溜之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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